今年春节,某电子公司女职员小韩产假休满后回到公司要求上班,但公司经理对她说,她原来的职位已经被另一位职员顶替了,目前公司还没有为她找到适当的职位,所以决定让她在家暂时待岗几个月,待岗期间的待遇同产假待遇一样。
待岗期间,小韩来到了某计算机公司应聘,被录用以后与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(含三个月试用期)。
三个月试用期后的一天,施经理找到小韩:“现在试用期已过,你是我们的正式员工了,我们要把你的档案调进来。”“我的档案在电子公司,但是,因为我现在和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还没有解除……所以,电子公司可能不会让你们调出我的档案。”小韩说出了实情。施经理思索了一下说道:“要是这样的话,我们公司得马上解除你的劳动合同。”“解除合同我同意,不过,你们得按劳动法的规定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。”“是因为你的档案调不过来,并且你跟别的公司还有劳动关系,我们才跟你解除合同的,所以,不能给你经济补偿金。”“是你们先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的,你们想违约,就得付补偿金!”那么——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?